(2017)闽06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大钦与沈旦强、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钦,沈旦强,杨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226号原告:沈大钦,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孝,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旦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群祯,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华,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钦诉被告沈旦强、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佛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