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民初2171号原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南街10号澳门花园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沈艳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詹晓慧,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湖北欧福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清,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文书送达等。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清,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文书送达等。被告:何伟,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刘世清,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文书送达等。原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诉被告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车物流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达公司)、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俊,被告詹晓慧的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金车物流公司、凯瑞达公司、何伟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7月7日,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詹晓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00万元,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出现债务危机,原告不起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7日按照月息2%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詹晓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詹晓慧辩称:借款属实,��有意见。被告金车物流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凯瑞达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被告何伟辩称:借款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与被告金车物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金车物流公司向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借款6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詹晓慧、凯瑞达公司、何伟为被告金车物流公司向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金车物流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银行业务回单三份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与被告金车物流公司、詹晓慧、凯瑞达公司、何伟之间的借贷关系,经当庭质证,双方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金车物流公司、詹晓慧、凯瑞达公司、何伟清偿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3%,该利息约定过高,本院将按照年息24%计算借款利息。被告詹晓慧、凯瑞达公司、何伟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该担保合法有效,被告詹晓慧、凯瑞达公司、何伟应当对被告金车物流公司向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詹晓慧、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53800元减半后收取26900元,由被告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吉虹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