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景洪锡安钢材经营部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锡安钢材经营部,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22号申请人:景洪锡安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斗村景亮路108号。经营者:杨清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现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云,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742260XXXX。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林街**幢***号。法定代表人:吴江。担保人:杨清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景洪锡安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洪锡安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景洪市民航路支行开户账号为53×××52上的人民币存款970000元予以保全。由担保人杨清华提供其自有车牌号为云K×××××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为本次保全作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已对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景洪市民航路支行开户账号为53×××52上的人民币存款970000元,因存款余额为0.51元,法院予以冻结账号,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岩 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