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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裴根喜与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根喜,郝隽,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971号原告裴根喜,男,汉族,个体,现住山西省新县。被告郝隽,男,汉族,个体。被告吕涛,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根喜诉被告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根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裴根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