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桂清与董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清,董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437号原告:刘桂清,女,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董文武,男,汉族,53岁,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清诉被告董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清负担。审判员 张俊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