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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艳华与宋梦杰、谭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华,宋梦杰,谭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谢艳华,女,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宋梦杰,女,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谭立强,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谢艳华与宋梦杰、谭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立权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梦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