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艳华与宋梦杰、谭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华,宋梦杰,谭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谢艳华,女,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宋梦杰,女,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谭立强,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谢艳华与宋梦杰、谭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立权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梦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