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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法定代表人:杨政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字4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红叶公司上诉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红叶公司于2017年3月8日以其认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红叶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