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延林、张艳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延林,张艳霞,孟州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延林,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原告张艳霞,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孟州第三医院,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汤正忠,院长。原审原告张延林、张艳霞与原审被告侯西安、孟州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判员杨海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乔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