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燕兰与陆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燕兰,陆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41号原告韦燕兰,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现住广西融安县。诉讼代理人赵福星,男,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陆远红,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侗族,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燕兰诉被告陆远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燕兰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燕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燕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燕兰负担。审判员 郑小林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赖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