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咸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455号原告咸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咸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立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份向我借款5650元,该借款经我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65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王某向原告咸某借款5650元。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录音资料,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65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王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咸某借款5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