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松侠申请执行王兰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侠,王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松侠,女,汉族,1963年3月4日,住乌苏市黄河路市场青年巷*号。被执行人:王兰军,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乌苏市飞鸿建材经营部业主。申请人王松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076号,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松侠应负担的债务22913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兰军与申请人王松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王松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202民初20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马合沙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