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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粮好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金之鼎商贸有限公司,孟红光,孟红丽,李利,尤静辉,程颖华,刘根有,张勇,罗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78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102室。法定代表人孟红光。被申请人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1幢601号。法定代表人李根喜。被申请人洛阳粮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1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万义。被申请人三门峡金之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崤山路东段(铝厂大门东)。法定代表人罗勇。被申请人孟红光,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孟红丽,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李利,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尤静辉,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程颖华,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刘根有,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罗勇,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粮好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金之鼎商贸有限公司、孟红光、孟红丽、李利、尤静辉、程颖华、刘根有、张勇、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盛翔隆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粮好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金之鼎商贸有限公司、孟红光、孟红丽、李利、尤静辉、程颖华、刘根有、张勇、罗勇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钰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