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督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禄支付令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2民督69号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周荣禄,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址湖南省东安县。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周荣禄于2011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抵押贷款350000元,月利率9‰,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被申请人周荣禄所立借据为凭,贷款贷出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却一再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归还贷款,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荣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9‰计算)。申请费2183.33元由被申请人周荣禄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德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