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梅某某、高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梅某某,高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222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梅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高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高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梅某某、高安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移送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永琴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呈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