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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翠兰与马亮、薛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兰,马亮,薛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001号申请执行人:孙翠兰,女,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马亮,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薛中奇,男,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孙翠兰与被执行人马亮、薛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亮、薛中奇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翠兰发现被执行人马亮、薛中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