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宋建方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方,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方,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峰,乡长。本院受理宋建方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宋建方于2017年4月6日撤回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执4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