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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2,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埠柳镇不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2003)字第××号房屋由刘某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