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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明玲与牛淑英、王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玲,牛淑英,王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明玲,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牛淑英,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少英,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魏明玲与牛淑英、王少英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牛淑英、王少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魏明玲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到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现民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4月8日地点:执行局主持人:张建伟参加人:张建伟、敬志敏、朱爱玲承办人:张建伟记录人:王现民评议内容及结果:关于魏明玲与王少英等人借贷纠纷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应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案情汇报(略):张建伟: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应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敬志敏: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应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朱爱玲: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扣留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合议庭意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明玲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到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3月1日地点:执行局主持人:张建伟参加人:张建伟、敬志敏、朱爱玲承办人:张建伟记录人:王现民评议内容及结果:关于魏明玲与王少英等人借贷纠纷案,是否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英、牛淑英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情汇报(略):张建伟: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英、牛淑英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敬志敏: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英、牛淑英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朱爱玲: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英、牛淑英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合议庭意见: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英、牛淑英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