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小平、黄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黄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701号申请人胡小平,男。被执行人黄学平,男。申请人胡小平与被执行人黄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小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340000元及逾期利息71700元(230000元的前期利息40000元;以2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11000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70元,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收到该文书,但被执行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2、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学平名下无房地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学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诉讼费637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皓平审判员 刘德泉审判员 廖晓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钟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