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邵立营与王天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立营,王天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邵立营,男性,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杞县。被执行人:王天智,男性,回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立营与被执行人王天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经申请人申请撤回,本院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1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印)书记员 :黄新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