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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宜珍与何妍妍、陶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宜珍,何妍妍,陶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896号原告:袁宜珍,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享豹,系袁宜珍之子。被告:何妍妍,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陶元伟,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生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宜珍诉被告何妍妍、陶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宜珍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袁宜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宜珍撤回对何妍妍、陶元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袁宜珍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汪开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