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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素玲与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玲,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玲,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小韩村居委会南。申请执行人王素玲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7)第19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因执行刘东申请执行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该公司租赁刘东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财产移交给刘东,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人员已经撤离,现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以邮寄的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签收人为“门卫”,不能确定签收人身份,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素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