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查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查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父。委托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委托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查利,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祥贞,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利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象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底学章,被告人查利及其辩护人李恒、杨祥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查利与丈夫石某某驾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售卖西瓜时,因被害人李某2奶奶袁某某选购西瓜过程中不慎造成一西瓜破裂,双方因该西瓜买卖发生纠纷。期间,李某2因查利辱骂爷爷李某某而与其发生争吵并摔烂半个西瓜,查利愤而将另半个西瓜砸至李某2身上,并上前殴打李某2,二人发生扭打,周围群众劝阻分离时,李某2之父被害人李某1到达广场看到女儿被打遂冲上前殴打查利,查利丈夫石某某即上前劝拉,李某1转而殴打石某某并与其抓扯至车尾一侧,查利为泄愤遂拿尖刀冲至李某2身前向其左胸部捅刺一刀,进而持刀追杀李某2并刺中其后腰部,后持刀继续追杀,李某1发现后追上阻止时,被查利持刀刺中腹部,李某某使用木板试图打落查利刀具未果,被石某某上前阻止,后石某某取走查利所持尖刀,李某2、李某1随即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李某2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20时37分许,民警接报案赶至现场将已被治保队员及群众围住控制的被告人查利挡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因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查利为泄愤而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2、李某1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李某2死亡、李某1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以被告人查利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1、张某请求判令查利赔偿丧葬费252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5020元、死亡赔偿金385540元、李某2医疗费18460.93元、李某1医疗费34875.46元、李某1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处理死者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0元、李某1误工费15000元,伤残补助金100000元,以上共计771489.3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其身份信息及户口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查利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及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系伤害的故意而非杀人的故意,其刺杀李某2的行为具有排除妨害的意图,刺杀李某1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有过错等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查利与丈夫石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出售西瓜,因被害人李某2之祖母在挑选西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一西瓜破裂,双方商定如破裂的西瓜已成熟由李家购买。西瓜切开后,就该瓜是否成熟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因查利辱骂李某2之祖父,致李某2指责查利并怒摔半个西瓜至地上,查利愤而将另外半个西瓜砸至李某2身上并殴打李某2。李某2之父被害人李某1见状,遂冲上前殴打查利,查利丈夫石某上前劝阻时,李某1转而殴打石某,二人发生抓扯。查利为泄愤持刀冲向李某2朝其胸、腹部捅刺二刀,李某2转身逃跑,查利持刀继续追杀李某2并刺中其腰背部。李某1见查利追杀李某2上前阻止时,查利又转身捅刺李某1左腹部一刀。李某2之祖父持木板击打查利时,李某1将木板拿下,后查利丈夫将查利所持刀具取走。被害人李某2、李某1随即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李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20时37分许,民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查利挡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2被刺后即先后送往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中心卫生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18459.8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为处理李某2的后事,支付了丧葬费、交通费,并造成了误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受伤后即被送往四川石油总医院抢救,并于同年8月12日出院,医嘱院外休息两周。李某1共支付医疗费29715.46元(其中1万元为被告人查利的亲属缴付),并造成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人查利杀害李某2、杀伤李某1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4日20时9分许,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大林镇合力小区B区广场有人打架,民警遂赶至现场,并口头传唤查利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2和李某1的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二被害人的伤情及诊疗过程,李某2后经华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因腹部刀刺伤于2016年7月24日21时入院治疗,同年8月12日出院,医嘱院外休息两周。4.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1)2016年7月25日,查利归案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左顶部有一肿块伴头皮下出血,右顶枕部有一肿块,颈部正中有一表皮剥脱,左项部有一3.0cm×0.8cm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肩背部有一12.0cm×3.3cm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手背有一2.8cm×1.1cm皮下出血,右侧大腿中段内侧有一2.5cm×2.0cm皮下出血;其身着一件红白相间条纹的短袖翻领T恤,一条蓝色牛仔短裤,一双鞋底正反面都有花朵图案的黄色夹趾拖鞋,T恤的衣领部有两处破口(后颈衣领部一处4cm,左颈衣领部一处3cm)。查利称上述体表损伤及服饰破损系在事发过程中与对方打斗形成。民警在检查过程中予以拍照。(2)证人罗某将案发现场遗留的两把刀具拿到合力小区治安员监控室,民警前往监控室依法进行了提取并拍照,一把是单刃短刀,刀刃上有“kitchenvogue”英文字符,刀刃双面均有疑似血迹,长约34cm、有刀尖、木质刀柄;一把是单刃长刀,长约54cm、有刀尖、木制刀柄。证人田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李某3阻止被告人继续伤人所使用的木板,民警前往合力小区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了提取并拍照,木板系黄色,长80cm、宽48cm。(3)民警依法对上述被告人的随身衣物及拖鞋、三名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扣押并拍照。5.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证实(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和证人苏某燕录制的视频显示,查利与李某2发生口角之后,李某2先将半个西瓜摔在地上,随后查利将另半个西瓜砸到李某2身上,并抱着李某2打,李某1遂冲上前去用手击打查利头部数次,石某上前拉劝,李某1又转而殴打石某,有现场群众在劝阻李某1,查利脱身后拿起水果刀向站在旁边的李某2刺去,李某2呼叫着逃离,查利持刀追赶,李某1快追上查利时,查利又转身捅了李某1腹部一刀。李某1的父亲喊“把那个女的逮到,你还动刀”并用木板试图打落查利所持刀具未果,后木板被李某1拿下,其想上前抓查利被石某拦住,现场的群众纷纷指责查利不该动刀伤人,有人喊打“110”、“120”。后石某从查利的手中拿下刀具。此后一段时间,围观群众注意被害人的情况,查利和其丈夫在汽车一旁没有专人控制。(2)指认现场录像显示,查利带领民警对案发现场、刺伤被害人的位置进行了指认。(3)讯问录像显示,公安机关对查利的每次供述均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查利系自主供述,办案民警无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形。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该处四面均为开放的道路,中心现场位于该广场东侧,东侧地面停放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灰色微型货车,车尾货箱内有西瓜若干,车身两侧地面有西瓜碎块若干,货车北侧地面有一处血泊和一处滴落血迹。民警依法对现场的有关痕迹物证进行了提取。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李某2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尸表检验见全身皮肤苍白,尸斑浅淡,齿龈苍白,十指甲床苍白;左侧颈部有一处0.8cm×0.4cm表皮剥脱,右颈部见两处大小分别为4.5cm×2.0cm、1.5cm×1.0cm皮下出血;左乳外上方见一缝合创,共计缝合5针,剪开缝线见该创口大小为3.6cm×2.2cm,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上钝下锐,外侧创缘见一皮瓣形成;左乳下见一横形缝合创,共计缝合17针,剪开缝线,见两处长分别为22.2cm、2.4cm的创口,其下方见一6.0cm×4.0cm椭圆形印痕;腰背部见一长2.2cm缝合创,共计缝合3针,剪开缝线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左上顿右下锐,左下创角见0.4cm长划痕;左腕部桡侧见6.0cm×2.5cm皮下出血,左手背见4.0cm×2.0cm皮下出血,右肘窝见4.0cm×2.5cm皮下出血,有腕部桡侧见6.5cm×5.0cm皮下出血;左侧腹股沟见3.5cm×3.0cm皮下出血,右侧腹股沟见3.0cm×3.0cm皮下出血;左足背见5.5cm×2.5cm皮下出血,右足背见5.0cm×4.0cm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右侧颈部皮下见广泛软组织出血,颈部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水肿明显,咽壁见大量点状出血,气管、双侧支气管内见大量白色泡沫;左胸壁锁骨下至第5肋间在13.0cm×8.0cm范围内见肋间肌肉出血,左侧第3肋前段骨折,断端移位,断面整齐,左侧第5、6肋间见10.0cm×2.5cm肌肉缺失;心包前侧见一长12.0cm缝合创口,共计缝合3针,心包底部近主动脉根部见一长1.5cm破口,创角一钝一锐,心包膜广泛分布点片状出血,心包腔内见约5.0ml血性液体,心脏表面广泛分布点片状出血;左肺表面广泛分布点片状出血,右肺表面苍白,右肺门处见一创口伴片状出血,创道深入肺组织约2.8cm;左侧胸腔见约300ml淡红色血性液体,右侧胸腔见约600ml深红色血性液体;探查见左乳外上方创口的创道经第3肋前段、心包底部近主动脉根部处达右肺门部,深入肺组织,创道总长约19.0cm;腹腔内见约200ml淡红色清亮液体,脾脏被膜略皱缩,肠壁充血,部分小肠肠壁见点片状出血;腰背部创口的创道斜向左下方走行,深达腰大肌,创道长7.0cm,左侧腰大肌见16.0cm×3.0cm范围出血。分析死亡性质符合他杀,致伤工具系单刃锐器,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李某2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6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诊断成立。李某1左侧腹部穿通伤致肠管破裂并行手术治疗,体表遗留瘢痕,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之规定,检验对象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9.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地面血泊血迹和滴落血迹与李某2的STR分型相同,尖刀刀刃一侧末端的血迹与李某1、李某2的STR分型混合后相同,尖刀刀刃另一侧中前部的血迹与李某1的STR分型相同。10、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饭后我走到合力小区广场时看见围了很多人,我就走过去,看到我父母和女儿跟人发生争吵,我女儿李某2把她手中的半个西瓜砸在地上摔烂了,卖瓜女冲上去一只手抓住李某2的头发一只手打李某2。我见状遂冲过去打卖瓜女,然后卖瓜男又和我打起来。这时我突然听到李某2尖叫起来,我转身看见李某2边叫边围着牌坊跑,卖瓜女持刀追李某2。我急忙追过去,当时我不知道卖瓜女已伤到我女儿了,卖瓜女转身对我说“我要把你杀死”,我回她“我不信你敢杀我”,卖瓜女就直接用尖刀朝我捅来,我马上感觉左腹部很痛,用手捂住受伤部位,拉起衣服看到流了很多血。我很痛就没有上前再和对方发生冲突。这时我看到我父亲拿了一块木板在我边上,我在地上坐了一会儿,给我侄儿和弟弟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救人。后我弟弟开车过来带上我、李某2、我妈去医院,途中我们转到了“120”救护车上。捅伤我的是一把20公分以上的尖刀。1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饭后,他和老伴袁某带着两个孙女(9岁李兴悦和18岁李某2)在小区外面广场买西瓜,挑选过程中不慎将一个西瓜砸裂,由此发生争吵。李某2因卖瓜女辱骂他而与之发生争吵,李某2将半边西瓜摔在地上,后卖瓜女将她手中的西瓜砸向李某2,并打其耳光。这时其子李某1冲过来打卖瓜女,二人发生扭打,很快又被分开。卖瓜女持刀冲向李某2,随后听见李某2大叫并朝村委会里面跑去,卖瓜女持刀追赶。李某1见状就去撵卖瓜女,卖瓜女转身持刀面对李某1,这时他用地上放置的木板打了卖瓜女一下。卖瓜男过来阻止。后看见李某2胸部在流血,李某1的腹部在流血。随后有人报警。因急于救人,我们自己派车把李某1和李某2送去抢救了。我留在现场,警察到达后将卖瓜女带走。卖瓜女有两把刀,一把50cm长、10cm宽,另一把是她追赶李某2拿的,长30cm。这两把刀后来被治保队员收走了。我不认识卖瓜女。李某3辨认出查利之夫石某即卖瓜男。(2)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点多,我和李某3带着孙女李兴悦和李某2在小区广场买西瓜时不慎砸裂了一个西瓜,我们和卖瓜女发生争执,因卖瓜女辱骂李某3,李某2愤怒之下把半个西瓜砸在地上,然后卖瓜女将另外半个西瓜砸向李某2并冲过来打李某2,后李某1冲过来也和对方扭打在一起,这个过程中卖瓜男没有动手。后来我听到有人说我孙女被杀到了。我转身过去看到卖瓜女拿着刀追李某2,李某2围着广场的牌坊跑,跑到我面前的时候我一把抱住她,然后她就没什么动静了,我一直抱着她,之后其他人发生了什么我就没注意了。隔了一小会儿我看到李某1捂着肚子。卖瓜女持有的是一把较短的刀。袁某辨认出查利即卖瓜女,石某即卖瓜男。(3)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点过,他和查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五菱牌小卡车来到合力小区广场卖西瓜。10多分钟后一大爷带着一八九岁的红衣女孩和一十七八岁的白衣女孩过来买瓜。因红衣女孩不小心将一西瓜打裂,查利与大爷发生争吵,互相说了一些脏话,白衣女孩说查利说话伤害了她爷爷,并将弄裂的半个西瓜摔在地上。查利见状上前与白衣女孩发生抓扯,他在一旁拉她们想把她们分开。此时一蓝衣中年男子冲上来打查利,二人发生打斗,他过去想把他们分开,男子又转身打他。他与男子抓扯了一会儿,那男子就和他分开朝汽车车头查利的方向跑了,大爷抓住他和他理论。过了一会儿看见男子用手捂住其在流血的腹部,他往车头方向跑去,看到白衣女孩倒在汽车驾驶室一侧的地上喊痛,她的家属扶着她。他问查利怎么会这样,查利说:“看到那么多人在打你,太欺负人了。”他见卖西瓜用的小一点的刀不见了,猜到是查利用刀刺伤了男子和女孩,但没有看见这个过程。后看见女孩已流了不少血,还看见保安把刀收了起来。后一辆小轿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然后警察就来了。我们双方以前不认识,没有矛盾。我卖西瓜有两把刀,长刀总长约60cm,银白色刀刃,木制刀柄,短刀总长约20cm,单刃,银白色刀刃,木制刀柄。双方打架时两把刀是放在切西瓜的木板上的,事后小区保安将两把刀都收起来了。木板长约60-70cm,宽约40-50cm,不知道后来木板在哪里。事发后查利一直在现场直至警察到来。查利是我的妻子,我们一起卖水果,她平时对我脾气比较大,但不会和外人发脾气,以前没有和买主发生过冲突。(4)唐珍洞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时许,看见李某3和其老婆袁某带着两个孙女在广场买西瓜时不慎将一个西瓜弄裂,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争吵,李某2将裂开的西瓜摔碎在地上,卖瓜女上前打李某2。李某2之父李某1过来与卖瓜女发生打斗,后卖瓜女拿了一把刀砍李某1,没有看见怎么砍的,只看到李某1捂到肚子跑了,然后卖瓜女又持刀朝李某2跑去砍了李某2一刀,还说就算砍十个人都不怕。李某2被砍后朝小区里面跑,卖瓜女持刀追到李某2后又将其砍倒,然后卖瓜女回到货车副驾驶座位。这时我看见李某2全身都是血,脸色苍白。保安拨打了“110”和“120”,后警察把卖瓜女带走。卖瓜女约1.6m,有点胖,皮肤有点白。卖瓜女用于砍人的尖刀大概30公分长,4公分宽,刀身银白色。(5)苏某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8点左右,苏某燕看到广场有很多人围观。走过去看到一个60岁左右的大爷在和卖西瓜的女子争吵,后一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女子将西瓜拿了一半过来,我就拿出手机开始摄像。白裙女子也和卖瓜女子发生争吵,然后白裙女子将西瓜丢在地上,卖瓜女子冲上去将半个西瓜打在白裙女子身上,并用手抱住她。接着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冲上来和卖瓜女子发生打斗,另一个卖瓜男子上去拉。这时其他人把双方拉开。后蓝衣男子又冲上去打卖瓜男子,卖瓜女子就持刀捅刺白裙女子。白裙女子往合力小区里面跑,卖瓜女子就去追,这时蓝衣男子冲过去拦住卖瓜女子,卖瓜女子遂持刀捅刺蓝衣男子腹部一刀。最开始大爷用木板打了卖瓜女子一下,卖瓜男子见状冲过来拉大爷,将双方分开。后白裙女子在卖瓜的车旁晕倒,有人报警并拨打“120”,这时卖瓜女子将刀放下没有争吵了。后一辆私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几分钟过后警察就来了。当时是晚上8时许,天还未完全黑,我距离现场约3、4米,视线很好,卖瓜女子最先动手打白裙女子。我看到白裙女子的背部和腹部都有血,蓝衣男子的腹部也受伤了,刺伤白裙女子和蓝衣男子的刀是同一把。卖瓜女子用于刺人的刀是在西瓜摊上拿的,是一把20cm左右的尖刀,大爷使用的木板长约1m,宽约60cm。卖瓜男子和白裙女子都没有动手打人。卖瓜女子30多岁,身穿白色和粉红色相间条纹上衣和牛仔短裤。白裙女子约十七八岁,蓝衣男子和大爷分别是她的父亲和爷爷。我不认识当事人和围观群众。苏某燕辨认出查利即持刀伤人的女子,辨认出李某2即被刺伤的女子,辨认出李某1即被刺伤的男子。(6)罗某的证言,罗某是大林街道合力小区的治保员,证实2016年7月24日他值班,当日晚8时许,看见李某3在广场坝子里与一卖瓜女因买卖西瓜发生争吵。后李某3的孙女过来也与卖瓜女发生争吵,李某3的孙女将瓜摔在地上,卖瓜女就先出手打她,此时,李某3的儿子李某1来了,他去打卖瓜女和卖瓜男,卖瓜女跑到车上拿了一把切西瓜的尖刀捅李某3孙女的腹部,李某3的孙女尖叫并转身跑,卖瓜女持刀追赶,并又从背后左肩位置刺了她一刀,后卖瓜女又刺了一刀但未刺中。此时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卖瓜女转身向李某1的肚子上刺了一刀。之后其见刀放在车上便将该刀和另一把刀拿走,放在治安员值班室。放好刀之后我来到广场,看见卖瓜女又在找刀,边找边说“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把你们全家杀了,我去抵命”。有人报警和拨打“120”,但伤者家属在“120”来之前就将两名伤者送往华阳石油医院了,约十分钟过后警察到达,将卖瓜女带走。案发时李某1身穿蓝色T恤,李某3孙女身穿白色裙子。捅伤李某1和李某3孙女的刀是同一把。并证实被告人作案后并没有逃走。(7)邓云松的证言,邓云松是大林街道合力小区的治保员,证实2016年7月24日他值班,当日晚8时许,看见在李某3、李某2和卖西瓜的一男一女在争吵。后看见李某2将西瓜摔在地上,卖瓜女就打她,卖瓜男在一旁没动手。他和罗某上去劝,此时,李某3的儿子李某1来了,双方发生打斗,卖瓜女跑去拿了一把切西瓜的尖刀捅向李某2的左腹部一刀,李某2尖叫并转身跑,卖瓜女持刀追赶。后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卖瓜女转身向李某1左边肚子上捅了一刀。我看见李某2倒在西瓜车旁,刚才捅人的尖刀已经放在卖西瓜的车子上了。罗某见状赶忙上去把卖瓜女用于捅人的刀和另一把刀拿走,其中一把小的尖刀上还有血。罗某把刀放在治安员值班室,他在广场守住卖瓜男。卖瓜男问卖瓜女为什么要这样,卖瓜女说“捅死一个是捅,我去抵命,捅两个也是捅,我还是去抵命”。有人报警和拨打“120”,但伤者家属在“120”来之前就将两名伤者送往华阳石油医院了,后警察到达,将卖瓜女带走。案发时李某2身穿白色连衣裙,李某1身穿蓝色T恤,捅伤二人的刀是同一把。捅人的小的刀连刀把长约30cm,刀很尖,上面有血迹;另一把长刀连刀柄至少50cm,刀前面有点弯。并证实被告人作案后并没有逃走。(8)余忠友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7点半至8点左右,路过合力广场看见卖西瓜的一男一女与李某2、李某3发生争执,后李某2将手中的西瓜摔碎在地上,卖瓜女就用手打李某2的头部。然后李某1冲进人群和卖瓜女发生抓扯。后来看见卖瓜女弯腰在地上的秤上拿了一把约一尺长的不锈钢西瓜刀对着李某2,李某2尖叫往广场旁边的坝子里跑。周围的人劝卖瓜女不要拿刀,卖瓜女说杀一个也是杀,杀十个也是杀,然后她持刀去追李某2。一两分钟后,我看见李某2跑出来倒在卖西瓜的小货车旁,她的裙子右边大腿部流着血,地面上有很大一团血。李某1也受了伤,好像是在肚子上。后李某1和李某2上了一辆小汽车去医院,现场有人报警,警察到达后将卖瓜女带走。(9)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8时许,他看见合力小区广场上卖西瓜的夫妇和李某1及李某1的父亲在互相殴打,后看见卖瓜女持尖刀追杀李某1之女李某2,从摊位一直追杀到广场上的牌坊后面。这时她对李某1说卖瓜女在追杀他女儿,李某1就朝卖瓜女跑去。她便跑到牌坊围墙后面去打“120”、“110”。她打完电话看见李某1和李某2都倒在牌坊围墙前面的地面上了,二人身上都在流血。然后李某1的父亲叫她给李开明(李某1之弟)打电话,李开明遂驾车将李某1和李某2送往医院。随后警察到达。她当时站在卖西瓜车后方3-4m处的位置,没有亲眼看见卖瓜女持刀杀李某1和李某2。刘某辨认出查利即持刀伤人的女子。(10)田加寿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快8点的时候走到合力小区广场看到卖西瓜的女的在和李某3吵架,两三分钟过后我看见李某2抱起半边西瓜砸在地上,卖瓜女就冲上去用手打李某2。后李某1赶过来打卖瓜女,然后我就看见有人朝广场的牌坊后面跑,听到边跑边哭的女的声音。因我眼睛不好看不清情况,听周围人说李某2和李某1被卖瓜女杀到了。后派出所和120都来了。(11)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八点过我在家看电视时,对门的王某跟我说下面杀到人了,我遂出门,看到合力广场围了很多人,没看到伤者。广场上停了一辆卖西瓜的银色小货车,然后又来了一辆警车。伤者家属要求警察把杀人的女的抓了,警察说已经抓了。警察又把卖瓜男带上警车然后离开。我看到当时广场的牌坊背后大概1m的位置有一块木板,当时也没人管,警察走后大家就散了。木板是木头本色,光滑,长约六七十公分,宽约五六十公分,我觉得是用来切西瓜的。次日上午我去小区物管上班,看到木板被放到了牌坊侧面花坛的台上,遂捡起来放回合力小区管理办公室了。12.被告人查利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其供称2016年7月24日19时许我和老公石某到大林镇合力小区广场卖西瓜,我们卖西瓜需要准备一个塑料筐、一个木头板子、一个台秤、两把刀、保鲜膜和塑料袋。20时许,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婆、一个约18岁的女孩、一个约6岁的女孩四人过来买瓜,因老太婆在挑选时将一个西瓜砸裂,我和他们发生争执。大女孩听见我骂她爷爷是吃草的,她就过来指责我,然后将她手上的半边西瓜摔碎在地上,我也很生气,就将另外半边西瓜打在她身上,并冲上去打她,然后我们扭打在一起。这时一个中年男子过来用拳头猛击我的头部,我老公见状过来拉我,中年男子又去打我老公。周围的人将中年男子和我老公分开,中年男子又把我家的电子秤抱起来砸了,还砸了西瓜,我就去案板那里拿出短刀冲到大女孩面前去向她左腹部捅了一刀。大女孩被刺中后转身边跑边叫,我就跟着她追,跑动过程中我又刺中了她背部一刀。后我转身发现中年男子跑到我背后,我马上向他左腹部捅了一刀,然后我就站在那里不动了。我老公走过来将我手上的刀拿了下来,并说我不该动刀。过了一会儿有人开车过来把被我刺伤的两个人接走,开车的人喊我老公跟他们一起去,我拒绝,开车的人说要把我们撞死,我说“我去,我去把他们全部杀死,完了我偿命就是”。后来警察来了把我们带走。发生争执后是我先动手的,我捅人的刀是一把约30公分的短刀,木质刀把,银色刀刃,刀尖锋利,我们的另一把刀是长刀,约50公分,木质刀把,银色刀刃。我去捅他们就是因为我很生气,觉得他们以多欺少,我想用刀捅他们的人出一口气。最开始我去捅大女孩而没有去捅中年男子,是因为大女孩离我最近。查利辨认并指认了案发现场、案发时自家汽车停放的位置、与受害人发生打斗的位置以持刀捅刺二被害人的位置,辨认出李某3和袁某即与她发生争吵的人,辨认出其卖西瓜用的两把刀以及刺伤被害人的其中一把西瓜刀,查利未能辨认出被害人李某2和李某1。13.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预交款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李某1医疗费用和被告人查利亲属向医院预付了李某1的医疗费1万元的情况。14.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中心卫生院的门诊票据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李某2的抢救费用。综上,本案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自然,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DNA鉴定等相互吻合的证实了被告人查利因买卖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2、李某1,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故对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查利因纠纷持刀捅刺李某2胸部、腰背部和李某1腹部,致李某2死亡、李某1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发生在居民住宅小区的露天广场,被告人因小事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劝阻持刀追刺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查利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可视为主动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在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系激愤所致,非蓄意为之,其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查利的作案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系伤害的故意而非杀人的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打斗发生后,被告人查利先持刀朝未参与打斗的李某2的身体要害部位胸部捅刺两刀,在李某2逃开后,又追刺其腰背部一刀。李某2左胸部的创口创道长约19厘米,深达心包底部,致心包、右肺破裂,其捅刺李某1左侧腹部一刀,致李某1肠管破裂。查利在作案后对二人的伤情没有任何救治行为,且扬言“杀死了我去抵命”,反映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故查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提被告人刺杀李某2的行为具有排除妨害的意图,刺杀李某1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相互打斗的过程中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且加害被告人及其丈夫的人为李某1,而被告人持刀捅刺的对象却是没有参与打斗,站在一旁的李某2,故被告人捅刺李某2的意图是故意加害而非排除妨害。李某1在听见其女李某2被杀伤后的尖叫声后,赤手上前欲阻拦查利,并未对查理实施加害行为,查利也未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即持刀捅刺李某1腹部,故其行为没有正当性,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因西瓜买卖纠纷而起,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被害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将综合全案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查利的犯罪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85020元、死亡赔偿金385540元、伤残补助金10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2523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所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证实的费用,并扣除被告人查利亲属缴付的数额予以支持;所提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但确系必然支出,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查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查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丧葬费25233元,医疗费38175.2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共1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73768.29元;(前述款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对作案工具短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菡审 判 员 李宗敏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静速 录 员 孙夏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