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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天好化肥有限公司、廖伟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天好化肥有限公司,廖伟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天好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廖伟添,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州天好化肥有限公司与廖伟添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州天好化肥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廖伟添履行偿还货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