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夏富、鲍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夏富,鲍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徐夏富,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鲍卫兵,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徐夏富与被执行人鲍卫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夏富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鲍卫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夏富发现被执行人鲍卫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