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昌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昌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69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昌财,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昌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昌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昌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