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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唐绍强与乔志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强,乔志先,纳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6号原告:唐绍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乔志先,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纳兴华,女,彝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强与被告乔志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追加纳兴华为被告。2017年4月7日,原告唐绍强与被告乔志先、纳兴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绍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绍强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