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勐腊勐满创美电器店与廖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勐满创美电器店,廖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勐满创美电器店。经营场所勐腊县勐满镇七分才场。注册号532823600174485。经营者高杰,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祁东人。被告廖明华,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卢县人,现住勐腊县。关于勐腊勐满创美电器店与廖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云282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廖明华向原告勐腊勐满创美电器店支付货款31200元,分别于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612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90元,被告廖明华自愿负担。”该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28700元;2、执行费330.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廖明华于2017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3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岩坎燕代理审判员 龙强生代理审判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