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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才广东与张旺、曾维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广东,张旺,曾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才广东。被执行人张旺。被执行人曾维群。申请执行人才广东与被执行人张旺、曾维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张旺、曾维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将全部债权人民币61182元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提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