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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銮与被告沈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銮,沈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53号原告:王开銮,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沈世明,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銮与被告沈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銮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凯  峰人民陪审员 蒋  翠  芳人民陪审员 拜哈努尔哈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