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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郝秀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郝秀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负责人焦援朝,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国。被执行人郝秀博,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