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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国明与王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明,王文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2441号原告:杜国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告:王文占,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国明与被告王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向老板讨要工资与被告相识,后来被告替原告要回工资共计12000元,但被告并没有将这些钱交给原告,而是向原告提出暂时借用,并说明每1000元每月给付利息50元。另外被告又几次从原告手中借到1000元,说利息也是每月50元。但到现在为止,被告不仅拒绝给付利息,同时也不偿还原告的13000元,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王文占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文占分别于2016年6月7日和7月6日向原告杜国明借款共计12000元,并为原告打下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存现金5200元(伍仟贰佰元整)6.7号每月250元”“今收到现金4800元整(肆仟捌佰元2016年7月6日王文占每月250元”“今收到现金2000元贰仟元整2016.7.6号每月1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占借原告杜国明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王文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国明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文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