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彭朝庆与杨宝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庆,杨宝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085号原告:彭朝庆,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飞,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贵,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彭朝庆与被告杨宝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朝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飞与被告杨宝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朝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宝贵归还欠款14000元及其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彭朝庆与杨宝贵系朋友关系,双方合伙承包工程。合伙结束后,双方经结算,杨宝贵于2015年2月15日向彭朝庆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杨宝贵欠彭朝庆16000元。欠条出具后,杨宝贵归还2000元,尚欠14000元,经彭朝庆多次催讨,杨宝贵分文未付。杨宝贵辩称,合伙期间工程亏损部分双方没有结算,其出具的16000元的欠条是事实,但是这16000元只是彭朝庆在合伙中垫付的工人工资费用。欠条出具后,其给付彭朝庆2000元,现只认可欠彭朝庆14000元。彭朝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彭朝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2、杨宝贵的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宝贵的诉讼主体适格;3、欠条原件一张,证明杨宝贵欠彭朝庆16000元合伙费,后给付2000元,下欠140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杨宝贵经质证,对彭朝庆提交的三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彭朝庆提交的三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至2010年间,彭朝庆与杨宝贵合伙承包工程,彭朝庆在合伙期间和合伙结束后均垫付了工人工资。合伙结束后,杨宝贵于2015年2月15日向彭朝庆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杨宝贵欠彭朝庆16000元。欠条出具后,杨宝贵归还2000元,下欠的14000元,经彭朝庆多次催讨,杨宝贵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庭审中,杨宝贵认可其差欠彭朝庆垫付的工人工资14000元,并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在欠条出具后,杨宝贵归还了彭朝庆2000元,也视为其对此债务的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杨宝贵虽称其与彭朝庆之间没有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进行清算,但此不能成为其不归还彭朝庆垫付工人工资的抗辩理由。杨宝贵在出具欠条时虽未约定给付期限,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彭朝庆有权随时主张债权。现彭朝庆要求杨宝贵归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费用14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朝庆垫付费1400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杨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桑 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