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日昆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商绘林、石淑清、王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商绘林,石淑清,王满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于日昆,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振荣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商绘林,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第四社区8委8组。被执行人石淑清,女,汉族,鹤岗市龙江银行干部,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被执行人王满德,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申请执行人于日昆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商绘林、石淑清、王满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