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海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军,曾用名黄四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玉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2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海军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寒山水库南方文武学校旁边,手持一把西瓜刀,欲去报复和其有过节的“烧鸡弟”,误将被害人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海军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郑某、宋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凶器照片,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申请书,询问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玉州)公(物)鉴(伤)字[2016]219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黄海军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军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身体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海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文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