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梁江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梁江妮,简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32号。负责人:陈锦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江妮,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简铭,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江北支行与梁江妮、简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桂0802民初27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江妮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金田路X号X幢X号的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江妮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金田路X号X幢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