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1、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1,宋某2,兰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71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1,女,199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宋某2,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兰某,女,1970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1、宋某2、兰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