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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谷永合与晁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合,晁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7064号原告谷永合,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晁双林,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谷永合诉被告晁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永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双林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所承包单位新密市超化镇遂林铸造厂工作,2014年12月初,被告对原告说,被告外边生意周转不开,需要向��告借款50000元急用,并于2015年年底偿还。后被告于2015年年底前躲债出走,并拖欠原告2015年6月至12月份和2016年元月份工资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拖欠原告2015年6至12月份和2016年元月份工资27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的事实。被告晁双林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2月8日,被告晁双林给原告谷永合出具借据一份,借原告现金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一直拖欠至今。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晁双林偿还原告谷永合借款本金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晁双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继峰审 判 员  李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