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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2民初304号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花路。法定代表人:黄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君信小额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法定代表人:文冬林。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计5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金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宾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