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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魏建兵、威海市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兵,威海市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兵,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原东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东工业园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兵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092执恢1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尹雅雪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