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向艳与乔敏、乔二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艳,乔敏,乔二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279号原告刘向艳,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敏,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杨卫英,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二民,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艳与被告乔敏、乔二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向艳负担。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君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