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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邵国成与吉林宝日胡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成,吉林宝日胡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6号原告:邵国成,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吉林宝日胡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和龙市。邵国成与吉林宝日胡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邵国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国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邵国成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