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满意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满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满意,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泗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满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3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满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杨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满意及其辩护人宋化友到庭参加诉讼。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满意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大庄镇一宾馆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其裸照。2016年5月29日上午,朱满意到泗县大庄镇大庄街宏达宾馆开房后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前往该宾馆,否则将其裸体照片公布于众。王某某到达后,朱满意在该宾馆202房间两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姐姐王某1打电话报警。案发后王某某精神受到刺激,经鉴定,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与本案直接相关。原审法院根据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朱满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朱满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朱满意上诉提出,王某某系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关于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将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朱满意加重处罚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出庭检察员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的一天,上诉人朱满意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大庄镇大庄街一宾馆内,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王某某裸照。2016年5月29日上午,朱满意到泗县大庄镇大庄街宏达宾馆开房后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到该宾馆,否则将裸照公布于众。王某某到达后,朱满意在宏达宾馆202房间两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王某某精神受到刺激,经鉴定,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与本案直接相关。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姐姐王某1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朱满意抓获。(二)照片证实,朱满意拍王某某裸照一张。(三)聊天截图证实,2016年5月29日,朱满意给王某某发威胁短信情况。(四)伤情证明及伤情照片证实,朱满意及王某某身上均存有伤痕。(五)衣服照片证实,王某某衣服被撕烂情况。(六)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神情恍惚、目光呆滞、答非所问,致使询问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王某某家人带其到精神病院治疗。(七)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证实,朱满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八)户籍证明证实,朱满意年龄等身份事项。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等情况。三、鉴定意见(一)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精神状态与该次事件为直接因果关系。(二)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东院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1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该病与本案中所受精神刺激直接相关。(三)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16)288号、63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阴道擦拭物、床单剪片上均检见人精斑反应,检出同一人基因型,为朱满意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2.90×1021倍,即似然比率为2.90×1021:1。四、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6年2月的一天,朱满意打电话威胁她,让她去找朱满意。她在大庄见到朱满意后,朱满意强迫她去宾馆,后逼着她发生了性关系,她反抗未成功,后被朱满意拍了裸照,朱满意经常用裸照骚扰她。2016年5月28日,朱满意发信息约她出去,她没愿出去,朱满意就发短信骂她。5月29日,朱满意发信息、打电话给她,说如果她不出去,就去她姐家闹,把裸照给别人看。她害怕就去大庄找朱满意,朱满意在宾馆房间里骂她,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还将她乳罩撕破。她反抗时把朱满意胳膊、背和脖子上抓破。发生性关系后,朱满意不让她走。中午她出去吃饭,朱满意把她手机留在宾馆房间,她想趁朱满意睡觉时将手机偷走,没想到进房间后朱满意就醒了。朱满意又强行撕她衣服,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她给姐姐王某1打电话,打完电话后,朱满意不让她走,后来派出所的人赶到。五、证人证言(一)王某1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王某某在大庄宏达宾馆给她打电话说衣服被撕破,她知道朱满意总是骚扰王某某,就报警了。案发前几天,朱满意还把王某某的裸照发给她。(二)陈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朱满意给他发了好几次他妻子王某某的裸照。案发后,感觉妻子有精神病。(三)董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后,王某某见到谁都不讲话,别人和王某某讲话,王某某也不理,看人眼发直。(四)倪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后,王某某精神和之前不一样,像有精神病一样,看人眼发直、好哭。六、上诉人朱满意供述,他和王某某是情人关系,后来听说王某某和别人好了,就和王某某翻脸。案发当天,他和王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都是王某某自愿的。他身上的伤是王某某抓的,王某某每次都会抓他。2016年2月,他和王某某在大庄街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他拍了王某某的裸照,把裸照发给了王某某、王某某丈夫和王某某姐姐。对于朱满意提出王某某系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朱满意拍的王某某裸照、发的威胁短信,王某某反抗时给朱满意造成的伤痕等证据,足以认定朱满意违背王某某意志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故对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朱满意提出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的两份鉴定,均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依法做出,合法、客观,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判将王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朱满意加重处罚不当,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朱满意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拍下王某某裸照并发给王某某亲属,又以公布裸照相要挟,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王某某出现精神异常,患上应激相关障碍。朱满意的强奸行为导致王某某出现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原判据此依法判处朱满意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满意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致使被害人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玉 良审判员 陈 传 安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