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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葛柏如与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柏如,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433号原告:葛柏如,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B座二层、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张贝,总经理。原告葛柏如与被告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贝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柏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贝体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柏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贝体育公司退还我未使用的健身消费款4600元;2、张贝体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贝体育公司自2016年2月1日起在事先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至今未恢复,导致我无法继续健身锻炼,故要求张贝体育公司退还我未消费的健身卡金额4600元。其中一张卡,时间为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办卡金额为2200元,扣除已锻炼时间9个月,剩余未使用的费用为1600元。另一张卡未开卡,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办卡金额为3000元,该卡未使用。张贝体育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30日,葛柏如(消费者,甲方)与张贝健身金码店(经营者,乙方)签订《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办卡种类为续三年卡,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甲方自2019年1月2日起成为乙方会员,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当天,葛柏如向张贝健身金码店交纳续卡费用3000元。2016年2月1日,张贝体育公司金码分店停止营业,后续未再开门。因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自2016年4月起,陆续有会员诉至本院,要求张贝体育公司退还卡内剩余未消费的款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贝体育公司表示认可会员所述的应退费金额,并且承诺在约定日期前退还相关费用。另查,在之前相关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张贝体育公司有如下陈述:我方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并非我方主观原因所致,因为欠房租,城建公司在2016年2月1日封了我方金码店的门,所以无法再为会员提供服务;我方也在积极找下家接手,我方与下家的协议中包含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无条件承认和接收我方的全部会员,如果原告想锻炼等开了后还是可以去的;但是如果原告不愿意接受的话,我方也可以给其退款;合同盖着金码分部的章,是分公司签订的,但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没有注销,主体还在,只是不能正常经营了,公司住所地还在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B座二层、地下一层;因为欠房租,城建封了我方的经营地点,所有证、照、公章等全部在里面,我方现只能在相关诉讼材料上加盖公司的合同章。本院依法向张贝体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葛柏如就其主张的另一张卡的剩余消费款数额为1600元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张贝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关门停业,张贝体育公司金码分店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故在会员所预交消费款未使用完毕、且会员资格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张贝体育公司应当退还会员剩余的消费款。本案中,依据葛柏如提交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以及收据可以认定,葛柏如在张贝体育公司续卡交纳的费用总计为3000元,葛柏如主张其另一张健身卡的剩余消费额为1600元,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在张贝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的情况下,本院将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应退还的剩余消费款数额。现葛柏如起诉要求张贝体育公司退还剩余消费款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退费数额本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葛柏如剩余消费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