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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仪征市大仪镇可人玩具厂与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镇可人玩具厂,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殷靖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大仪镇可人玩具厂,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园区路**号*幢*号。经营者:徐小东,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锦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大仪镇可人玩具厂(以下简称可人玩具厂)、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动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奇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被上诉人可人玩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原审第三人娱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奇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可人玩具厂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址无法登录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腾讯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约定的是甲方(即被上诉人)自愿加入腾讯游戏积分商城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此处明确加入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体系”,协议并未约定应当、必须直接登录该网址。2、三方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腾讯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2.1条规定,gamejifeng.qq.com(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指的是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基于服务腾讯积分游戏用户的电子商务平台,网址为gamejifeng.qq.com(或依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URL)。3、根据镇江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镇证经内字第680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是存在的,可以登录的。商户的商品不仅能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上展示,而且魔方商城通过链接与腾讯游戏积分商城衔接,用户可以在登录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后点击需要兑换的商品,进入魔方商城完成兑换购买。4、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确认,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已经为被上诉人提供了产品信息呈现、广告呈现、积分兑换呈现的服务。5、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协议,被上诉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一审法院不能径行判决解除合同。6、奇胜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娱动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服务项目,根据三方协议1.1、1.2、2.1条款明确了第三人可变更规则,并且规则变更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故奇胜公司并未违约。综上,上诉人已经按照招商入驻协议及三方协议的约定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由于被上诉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对行业专业知识认知的曲解,造成了今天的局面,其主张解除协议的理由及形式均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可人玩具厂答辩称:1、其与奇胜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要求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交易平台进行实物交易,而实际履行过程中奇胜公司提供的是娱动公司名下的魔方商城,导致可人玩具厂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2、即使相关协议中曾经约定可变更域名,也应当是与QQ相关的,而不是毫无干系的魔方商城这个域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娱动源力公司述称,1、原审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确实已经签订了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该协议的2.3条也对服务进行了服务约定,原审第三人、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相关内容严格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解除合同的情形。2、双方协议是奇胜公司与可人玩具厂签订的,奇胜公司实际收取了相关费用,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人玩具厂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可人玩具厂、奇胜公司双方的合同关系;2、奇胜公司立即向可人玩具厂返还服务费9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可人玩具厂与奇胜公司(原镇江奇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的开通及入驻服务,服务时间3年;服务价格9万元等。协议签订后,可人玩具厂向奇胜公司缴纳了9万元费用,奇胜公司向可人玩具厂出具发票。2014年12月15日,奇胜公司与可人玩具厂及娱动公司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指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基于服务腾讯游戏积分用户的电子服务平台网站;第三人娱动公司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除游戏道具外的实物类及生活服务类独家运营合作方,奇胜公司为江苏区域的授权招商机构;服务指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上交易平台,为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基于商户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系统的产品信息呈现、广告呈现、积分兑换呈现等可准确表述的标准性内容,并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可人玩具厂为商户,奇胜公司与第三人娱动公司合称服务方,可人玩具厂应向服务方缴纳服务费;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等。其中附件三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根据奇胜公司与可人玩具厂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载明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网址,无法登录。原审法院认为:奇胜公司与可人玩具厂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可人玩具厂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无法根据服务协议中载明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网址正常登录,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奇胜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可人玩具厂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奇胜公司、可人玩具厂及第三人娱动公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附件三的名称与服务协议不一致,但协议约定奇胜公司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类及生活服务类的江苏区域的授权招商及服务机构,奇胜公司又以自己名义收取可人玩具厂9万元服务费,该款应由奇胜公司返还,可人玩具厂要求奇胜公司返还服务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奇胜公司辩称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违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可人玩具厂与奇胜公司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二、奇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可人玩具厂9万元。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50元,由奇胜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可人玩具厂与奇胜公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该协议中,可人玩具厂与奇胜公司明确招商入驻协议所针对的gamejifen.qq.com(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指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基于服务腾讯游戏积分用户的电子服务平台网站,该指向是明确且没有异议的。可人玩具厂按约缴纳了9万元服务费后,奇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使得可人玩具厂能够进入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活动。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人玩具厂无法正常登录gamejifen.qq.com(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无法实现在该电子服务平台开展商务运营活动的合同目的,奇胜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奇胜公司上诉辩称,可人玩具厂所加入的系腾讯游戏积分商城体系,无法正常登录gamejifen.qq.com(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址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可以通过魔方商城完成兑换购买。但本院认为,协议对涉案的交易平台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可人玩具厂之所以缴纳了高额的服务费,是基于对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的信任而非奇胜公司所称的魔方商城。可人玩具厂在发现奇胜公司提供的平台与约定不符并要求返还相关服务费用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奇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