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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吕长林、王兆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林,王兆侠,张小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吕长林,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兆侠,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吕长林的妻子。被执行人:张小豪,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吕长林、王兆侠与被执行人张小豪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长林、王兆侠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21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