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水福与被执行人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福,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水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富善办事处西化村72号。法定代表人:陈学辉,男,汉族,1961年3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水福与被执行人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