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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5屠全忠与蒋勇健、熊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5号原告屠全忠。被告蒋勇健。被告熊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全忠诉被告蒋勇健、熊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全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全忠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