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5屠全忠与蒋勇健、熊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屠全忠,蒋勇健,熊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5号原告屠全忠。被告蒋勇健。被告熊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全忠诉被告蒋勇健、熊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全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全忠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