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304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长勇、陈丽等与吴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勇,陈丽,吴爽,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445号之三原告:程长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丽,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爽,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伴山人家24-1-1201号。法定代表人:吴爽。原告程长勇、陈丽与被告吴爽、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程长勇、陈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79362.61元,并按年息24%给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截止到2016年11月28日共计11174.50元),合计290537.11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程长勇与被告吴爽系朋友关系,被告吴爽系被告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被告因资金需要找到原告程长勇、原告将二原告名下的共计3张信用卡给付被告吴爽,被告吴爽先后从卡上取走共计279362.61元。取款后未按时进行还款,经原告再三催促,二被告仍未偿还信用卡,二原告只得自行垫付被告支出的钱款。原告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天津中天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7年2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津滨塘公(济)立字(2017)510号决定书立案侦查,被告吴爽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2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津滨检塘侦监批捕[2017]109号决定书批准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长勇、陈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人民陪审员 胡乃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福兰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