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春雷、罗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春雷,罗燕,中丹置业(赣州)有限公司,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春雷,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信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燕,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信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丹置业(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新城市花园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马成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财,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信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春雷、罗燕因与被申请人中丹置业(赣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代理审判员 陈银发代理审判员 王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百度搜索“”